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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企业免征增值税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3-11-01

审批项目名称:校办企业免征增值税

审批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

审批总时限:申请免征增值税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于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纳税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企业书面申请报告;校办企业年检报告;《自治区校办企业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主管国税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依据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

标准:

1、纳税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属实。

2、申请免征增值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提交材料一式一份,5万元以上的,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受理范围:

负责受理南宁市及所辖七县行政区域内的校办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申请。

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全部所需材料的内容、要求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2、申请内容符合受理范围。

3、申请材料与纳税人实际情况相符,并且符合文件规定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县局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南宁市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分局必须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制作请示文书,将申请材料和请示文书提交市局审核。

对南宁市所辖七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县局必须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提交县局局领导审核及县局税收行政审批小组审批通过后,制作请示文书,将申请材料和请示文书提交市局审核。

对需要补充材料的,书面通知纳税人补充材料。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窗口受理人员,由窗口受理人员退回纳税人。

三、复审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分局、县局意见且申请免征增值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提交主管局领导审查。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且申请免征增值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提交主管局领导审核。

四、局领导审查(核)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主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复审意见且申请免征增值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复审人员提交提交市局税收行政审批小组审批。

同意复审意见且申请免征增值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签署审核意见。

五、税收行政审批小组审批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行政审批小组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申请免征增值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的复审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复审意见,市局税收行政审批小组签署审批意见。

六、文书制作

本岗位责任人:文书制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市局税收行政审批小组签署审批意见对申请免征增值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制作减免税批复文书,将批复文书交窗口受理人员。

根据局领导审核意见对申请免征增值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制作减免税请示文书。请示文书随同申请资料提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将纳税人申请资料整理归档。

七、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批通过的,通知纳税人领取批复文书。审批不通过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纳税人。

对须补充材料的,一次性通知纳税人按要求及时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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