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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事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4-24

 







































 


项目


标准


审批权限


资料


程序


时限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单笔单项100万元以下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由市局审批。计划征收科受理申请后直接传递给有权审批部门,不实行层层审批。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明细表(一式四份);


2.书面申请报告;


3.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个工作日


 


2.县级税务机关:


1)经办人


2)审批人(局长)


19个工作日


 


 


 


  市局:


1)经办人


2)科长


3)审批人(局长或依法行政领导小组)


29个工作日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


单笔单项100万元以下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由市局审批。计划征收科受理申请后直接传递给有权审批部门,不实行层层审批。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明细表(一式四份);


2.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4.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个工作日


 


2.县级税务机关:


1)经办人


2)审批人(局长)


19个工作日


 


 


 


  市局:


1)经办人


2)科长


3)审批人(局长或依法行政领导小组)


29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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