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须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税收优惠的形式包括免税、减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优惠税率(简易办法征税)等。
一、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
(一)福利企业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包括免税、减半征税、即征即退税项目)
(三)软件产品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五)自产自销铂金
(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
(七)县以下小电企业选择按简易办法征税
(八)总机构汇总缴纳税款
(九)飞机修理劳务
除报批类税收优惠外,其他增值税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审批权限
申请减免增值税企业,属各县管辖的,不受金额限制,由县局审批、办理。属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管辖的减免(退、返)税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和申请粮食企业减免税的,由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审批、办理;减免(退、返)税额(申请粮食企业减免税的除外)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国际税务管理科管辖的单位的申请事项,均由市局审批、办理。由市局税收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为提高行政效能,《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8〕50号)从2008年2月1日起,福利企业年增值税退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审批权限为各市国家税务局;年增值税退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二)审批时限和流程
1.报批类总时限
有权国税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的报批类税收优惠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作出加盖本机关行政印章的审批书面决定。自受理之日起,市局和县局分别在30日和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市局审批的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县级国税局经调查提出意见,在1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及意见上报市国税局审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国税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认定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局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于7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优惠审批书面决定。
2.减免税备案总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3、资料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国税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并告知其如何办理。
(2)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3)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区(县)局权限减免税审批流程和时限:
(1)办税厅受理(1个工作日)
(2)各区(县)局审批(19个工作日)其中包含税源管理股实地检查、业务股审核、局领导或税收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三个环节。
(3)送达纳税人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10个工作日)
各区(县)局减免税审批分税收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的审批和一般审批两种,具体由各区(县)局定。
5、市局减免税审批权限流程和时限:
(1)办税厅受理(1个工作日)
(2)各区(县)局审核(13个工作日内)其中包含税源管理股实地检查、业务股审核、局领导或税收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三个环节;
(3)报送至市局审批(16个工作日);其中包括市局业务科室审核,局领导或税收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4)送达纳税人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10个工作日);
三、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附报资料
(一)福利企业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包括免税、减半征税、即征即退税项目)
1、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
2、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软件产品
1、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3、自产软件销售明细表
4、自产软件进项税额分摊计算表(嵌入式软件按新计算办法计算)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1、政府批准建校的相关批准文件或手续
2、劳动合同清册
3、养老保险清册及支付凭证
4、企业职工工资表、企业职工名册)
(五)自产自销铂金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书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提供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
3、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或《粮食收购许可证》),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粮食收储计划文件和相关文件、动用储备粮正式批文和相关证明
4、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要提供拥有油权的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正式批文
(七)县以下小电企业选择按简易办法征税
1、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
2、发电机组装机容量证明
(八)总机构汇总缴纳税款
1、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审批表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分支机构分布情况
(九)飞机修理劳务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参考文件: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8〕234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8〕50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权限强化后续监管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5〕301号)
四、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
除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外,其他流转税税收优惠项目实行备案类管理。纳税人符合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不需备案的项目外,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在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供《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等相关资料。
以下税收优惠项目不需备案: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按次(日)缴纳增值税且未达起征点的个人。
(三)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属于减税、免税范围的。
(四)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货物处理后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