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程序 1.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我局在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含变更),出口的货物方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审批权限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设区的市(含本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我局审批权限在市局)。 三.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所需资料 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如实填报《出口退(免)税认定表》及备份数据的软盘,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报告;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特准退税企业不需提供); 7.开设的银行基本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 8.其他资料,如: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2)无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应提供与代理方签订的第一笔代理出口协议; (3)分支机构名单及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批准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资料; (4)企业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认证时间的证明; (5)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时限 1.主管退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予以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对不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退回纳税人限期补正。具体认定条件包括: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手续完备,内容填写规范,附送证件、资料真实、齐全、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有关内容与其税务登记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查验记录等征管资料核实无误。核实不清的,要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或到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注:凡纳税人填报使用的表格,均可到各办税服务厅领取,或者登陆南宁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nanning.gov.cn/100/index.htm表格下载专区下载打印使用 五.示范文本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者名称
海关代码
经营者英文名称
拼音助记码
经营场所(中文)
邮编
经营场所(英文)
传真
电话
电子邮箱
住所
纳税人类型: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纳税信用等级
注册类型
代码
行业归属
文字
预算级次
隶属关系
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记表编号
经营者类型
工商登记
注册号
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负责人)姓名
注册日期
注册资金(企业资产/个人财产) (人民币或美元)
有效期
主管外汇管理局
开户银行
帐号
经营者授权办税人员
姓名
是否分部核算
是()/否()
分部核算部门代码
分支机构情况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负责人
部门代码
(认定表背面)
退税计算办法及申报方式
退税计算办法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 )
进料加工抵扣方式
实耗法( )购进法( )
2.外贸企业退税办法( )
纸质单证申报方式
上门申报( )邮寄申报( )
3.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办法( )
电子数据抵扣方式
4.其他( )
上门申报( )远程申报( )
主管征税机关名称
主管退税机关名称
退款国库名称
退库级次
年审验证记录:
税务告知事项:
一、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在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经核发后,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认定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税务机关认定意见:
(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三联,一联由申请人留存;一联由主管其征税机关留存;一联由主管退税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