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申请信息公开
审批与办事
税收服务
政策法规
网上下载
首 页
国税局简介
机构设置
政务信息
工作计划
互动交流
纳税服务
政务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税新闻 >> 税收视野 >> 正文
刑法修订专家评立法进步人性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4-17
     《刑法》的修订和实施不仅受到社会各界、广大纳税人的欢迎,还引起相关专家的高度关注,他们从理性的角度,对修法内容进行了热烈评说。
  此次修法,更多体现出了立法者在理念上的巨大变化。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我们应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沿用现行刑法中“偷税”的表述,而是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刑法》修订后,人们不能笼统地认为纳税人在逃避缴纳税款罪方面的法律责任有所减轻,而应该看到《刑法》的修订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刘天永表示,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顶多就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
  专家一致认为,修订后的《刑法》放宽偷税罪的量罪标准,可以改变诸多涉嫌逃税的企业家和名人的命运,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对于前文提到的,4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条款,当庭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市德义兴商业大楼的4名高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专家认为,这彰显了司法的文明与进步。因为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能够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自觉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给了逃税者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扩大化。通过补缴税款来成为自我救赎的通道,这就打破了之前过于强调扩大犯罪圈,严打、重刑的立法惯例,体现了立法活动中的文明与进步,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人文观念。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李利威说,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对“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方式的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尤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变化,表明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更多倾向于从行为的危害结果角度进行考量,对积极主动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宽大处理。
  据记者了解,《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后,有不少人担心新的修改内容会鼓励纳税人逃税。
  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说:“减刑的目的,就是要做到刑法的规定更加合情合理,更加有利于保护社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更加有利于执行。”专家认为,所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有前提的。首先是针对初犯,其次必须是在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后,能够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履行纳税义务并已受到处罚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已受到教育和处罚,违法行为也已得到纠正,这样的规定并不会削弱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当然也就不存在鼓励逃税的问题了。相反,这样会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有利于扩大税源和巩固税基、促进社会和谐。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郝如玉表示,这次修改主要是对偷税罪稍微放宽了一点,即达到偷税罪标准后,如果经税务机关催缴后补缴了,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做法给了纳税人一个缓冲。这不是因为当前经济形势困难给企业的支持,而是多年税收征管实践中应修改的部分。他说:“我们国家的税收体系在1984年才建立起来,到现在20多年了,纳税人纳税习惯的培养有个过程,所以我认为放宽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而不是鼓励逃税,是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现在要求纳税人自己到税务局申报纳税,会产生纳税人不清楚税法规定的情况逃税。而且,我们现在征税的条例、规定,经常不断地变化,很难看全和掌握这些规定。”
  刘剑文表示,“补缴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意味着初次触犯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纳税人在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后,可以获得刑事免责,但纳税人不能因此而不承担履行缴纳税款的责任和义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纳税人一定要将依法纳税视为重要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加以履行,同时将依法纳税看作企业和个人诚信的具体体现。纳税人还要认识到,只有向国家依法缴纳税款,国家才能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此外,《刑法》在赋予了税务机关更大的权力和责任同时,也要求纳税人进一步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适应《刑法》新规定时,纳税人要善于行使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方面的权利。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主办 版权所有 ©
E-mail:guoshuiinfo@nanning.gov.cn  电话:5889631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