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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填报资料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04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规定, 请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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