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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 类型 |
政策依据 |
办理条件 |
审批 权限 |
资 料 |
办税流程 |
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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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的新办企业条件,且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
年减免税额在160万元以下(不含160万元),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时间、记账凭证号等);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5.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非货币出资的还应同时提供评估报告)、记录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账证及其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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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外来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的企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 |
符合新办企业标准及国家产业政策,且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
年减免税额在160万元以下(不含160万元),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时间、记账凭证号等);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5.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非货币出资的还应同时提供评估报告)、记录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账证及其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6.区外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户籍证明。 7.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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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 |
符合新办企业条件,并取得广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证书,且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60%以上。 |
年减免税额在160万元以下(不含160万元),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5.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非货币出资的还应同时提供评估报告)、记录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账证及其相关资料、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证书、企业全部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资料;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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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附件 |
2000年7月1日后新办的企业,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定证书,且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
年减免税额在160万元以下(不含160万元),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5.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非货币出资的还应同时提供评估报告)、有关部门的认定证书、企业全部收入及软件产品收入明细资料、开始获利年度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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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的集成电路企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附件 |
2000年7月1日后新办的企业,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定证书,且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30%以上。 |
年减免税额在160万元以下(不含160万元),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5.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非货币出资的还应同时提供评估报告)、有关部门的认定证书、企业全部收入、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受托设计产品的收入明细资料、开始获利年度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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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国家鼓励类企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 |
符合新办企业标准、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列举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并取得广西区经济委员会的确认函,且鼓励类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70%以上 |
年减免税额在160万元以下(不含160万元),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5.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非货币出资的还应同时提供评估报告)、记录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账证及其相关资料、自治区经委的确认函、企业全部收入、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收入明细资料复印件;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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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新办企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179号) |
符合新办企业标准、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70%以上 |
年减免税额在160万元以下(不含160万元),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5.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非货币出资的还应同时提供评估报告)、记录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账证及其相关资料、新办的特色农业、环境保护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认定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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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类企业(1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
主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列举 的鼓励类产业项目范围,并取得广西区经济委员会的确认函,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70%以上。 |
申请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5.广西区经委确认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函; 6.企业全部收入及鼓励类项目收入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7.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申请→受理→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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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确定的重点产业及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上市公司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179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99号) |
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函,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70%以上(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
申请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5.有关部门的确认函(上市公司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上市的文件)复印件; 6.企业全部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等相关资料(除上市公司外)复印件; 7.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申请→受理→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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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利用企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 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 |
年减免税额在160万元以下(不含160万元),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5.省级产品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和综合利用掺有量分析检验报告书、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包括产量、销量、销售额、成本、利润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认定意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认定材料、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免税情况表等复印件;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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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桂国税函〔2006〕395号) |
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 |
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5.自治区民政厅核发的《社会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内容填写完整的残疾状况鉴定体格检查表、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凭证复印件;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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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的免税条件 |
年减免税额在160万元以下(不含160万元),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5.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非货币出资的还应同时提供评估报告)、记录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账证及其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及《产权结果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企业与安置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为安置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复印件;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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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养殖及农林产品初加工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5〕14号) |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它业务能够分别核算。 |
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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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
年减免税额在160万元以下(不含160万元),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5.受灾企业的财产损失的相关资料及气象、消防、保险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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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年减免税额在160万元以下(不含160万元),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
年度内先由企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企业须在年度终了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扣减剩余额度的减免税。 申请扣减剩余额度的减免税应提交的资料: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主管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文及预减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4.《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5.《再就业优惠证》;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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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减免税 |
1.军队、武警后勤企业; 2.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3.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企业; 4.转制科研机构(只限列举的科研机构); 5.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 6. 安置刑释解教人员企业; 7.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新办的企业; 8.老年服务机构 9.社会保障基金理事管理机构; 1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11.转让高新技术成果的企业; 12.福利彩票发行机构; 13.其他企业减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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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减免税额在160万元以下(不含160万元),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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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减免税额在160万元以上(含160万元)的企业(不包括无期限暂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 |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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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
1.原减免税批文复印件; 2.其他资料详见上述各减免类型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
纳税人申请→受理→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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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
备案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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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申请→受理→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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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
备案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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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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