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非贸易及部份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取得税务凭证
审批依据:
1、《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9年10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汇发(1999)372号)
审批总时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
3、《纳税情况表》
4、完税凭证原件
5、合同复印件
6、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7、如有减免税的,须提供有关减免税批文、批复的原件
8、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标准:审查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属实
受理范围:负责受理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
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给予申办人签收,填写《审批流程表》并于第二天上午将企业申办材料移送国际税务管理科的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全部所需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时限:20分钟内完成受理
二、审核
标准:
1、按合同规定逐笔逐项审核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及范围
2、按政策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
a表式内容、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b表式内容是否与所附资料内容一致;
c涉及支付项目的活动是否真实,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情况相一致;
d对征税和免税出具税收凭证的申请,支付人提交的支付项目税单和有关征免税审批文件,资料是否真实;
e对出具不征税凭证的申请,情况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f有关支付人提供资料是否充分,足以确定出证类别;
本岗位责任人: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初步的审核意见,并在有关出证登记表和出证申请表填写初审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初审意见转交国际税务管理科主管领导复审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转复审人员。或将审核结果返回窗口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国际税务管理科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的意见的,在有关出证登记表和出证申请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交(审核人员,审核人员根据复审意见为有关申请人开具相应的完税凭证、免税凭证);
对于“中止审核”的,在意见《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退审核人员转窗口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的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并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核人员重审,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将开具的完税凭证、免税凭证交申请人。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审核通知单》,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其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